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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21:32:29
一、概述
(一)概念
1.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含义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
特定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
特定用途是指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氖2.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法律责任以特定地区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只能在规定的特定地区里面使用,将货物移至特定地区以外使用的,必须经海关批准并依法缴纳关税;以特定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只能由这些规定的企业使用,任何将货物擅自转让、出售的,只要占有并使用该货物的人发生变更,都属于违法行为;以特定用途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规定的用途,将该货物用于其他用途的,必须经海关批准并依法缴纳关税。
(二)特征特定减免税货物有以下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税特定减免税是我国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无偿向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使用企业提供的关税优惠,其目的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的经济,鼓励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因而,这种关税优惠具有鲜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
2.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凡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口自动许可管理、其他有关进口管制的,以及纳入国家检验检疫范围的进口货物,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都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海关放行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该货物进入关境后有条件地在境内使用。进口货物享受特定减免税的条件之一就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只能在规定的地区、企业内,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接受海关的监管。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是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监管年限):(1)船舶、飞机、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海关监管年限是8年;(2)机动车辆(特种车辆)、家用电器,海关监管年限是6年;(3)机器设备、其他设备、材料,海关监管年限是5年。
上述海关监管期限到期时,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申请解除对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
4.超越特定的使用范围应当补税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以内,将货物移至特定地区以外使用的,或者将划物以任何方式转移给原特定企业以外的人使用的,或者改变原货物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削收货人都应当事先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批准,按货物使用年限折旧后补缴原减征或免征的训款。
5.擅自出售牟利属于走私行为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后,在海关监管期限以内,未经海关许可,未补缴原减征或免则的税款,擅自在境内出售牟利的,属于走私行为。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海关缉引机构、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走私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三)范围
1.特定减免税货物适用范围特定减免税货物适用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在特定地区、特定企业使用的,或者用于特定用途的规定进口货物。对特定减免税货物,行政法规在地区、企业、用途、货物品种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国家财政部门、外经贸管理部门和海关按各自的权限范围,根据行政法规确定、审批、监管特定减免税货物。
2,特定减免税适用的具体范围和货物(1)特定地区的进口货物①保税区进口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资,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以及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和其他企业自用物资;②出口加工区进口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资,出口加工区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以及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和其他企业自用物资;③边民互市贸易中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口的商品。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2)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三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在境内的投资也属于外商投资的范围。
(3)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①国内投资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的基建或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及随附的技术、配件;②利用外资项目:属于《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及随附的技术、配件,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③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按照国家减免税政策进口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货物。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是指有利于促进和发展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进口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并符合国家免税规定的货物。这些货物限制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自用合理数量内,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学校教学范围内的来源考试大网。
④根据国家减免税政策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民政部门和残疾人组织所属企业进口的专用仪器、机器设备,以及残疾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等主要是指根据国家行政法规规定,为方便残疾人生活所需的专用品;民政部门和残疾人组织所属的福利机构、假肢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进口的残疾人专用物品,以及残疾人企业生产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商品。
(四)报关要点
1.特定减免税货物涉及报关程序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既是分别进行的,又是有密切关联的。比如申领减免税证明时的商品名称、规格必须与实际进口的商品一致;而实际进口商品的状况又成为将来后续报关阶段的工作内容。2.特定减免税货物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也可以豁免。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在填制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栏目时,应当分别填写“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在投资总额以外用自有资金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则应填写“一般贸易”。
4.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5.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但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则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程序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
适用于报关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和后续阶段。前期阶段主要是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进出境阶段主要是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后续阶段主要是办理申请海关解除监管手续。
(一)减免税申请
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
(1)保税区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备案登记保税区企业向保税区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并将有关企业情况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即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2)出口加工区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备案登记出口加工区企业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等,并将有关企业情况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审核后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保税区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出口加工区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经海关核准后在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中进行登记。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
(1)特定减免税备案登记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即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2)特定减免税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3.特定用途减免税申请
(1)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国内投资项目经批准以后,减免税货物进口企业应当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2)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利用外资项目经批准以后,减免税货物进口企业应当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3)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科教单位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应当持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的,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科教单位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单证,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4)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残疾人在进口特定减免税专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批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人。
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在进口特定减免税专用品、专用仪器、专用生产设备以前,应当持凭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批准文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福利或康复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接到海关总署审批通知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单位。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应当在自海关签发该征免税证明的6个月内进口经批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实行“一证一批”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分两个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进口的,持证人应当事先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
(二)进出口阶段
1.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报关阶段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阶段,由进口申报、陪同查验、缴纳税费、提取货物这4个作业环节构成。这4个作业环节的一般操作步骤,读者可以参见本章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中的有关内容。
但是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的有些具体手续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具体手续还是有所不同的。
2.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手续
(1)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了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的基本单证以外,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海关在审单时从计算机调阅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核对纸质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