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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23:39:35
从事杂货班轮运输的船舶按照船期表营运,通常挂靠港口较多,货物装卸作业频繁,所承运货物的种类多,票数也多,船舶在港停泊时间较短,出现货运质量事故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杂货班轮运输中必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关于货物运输的安排,货物装卸,货物交接等货运程序。
一、货运安排
货运安排包括揽货与订舱和确定航次货运任务。
船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船舶在载重量和载货舱容两方面均能得到充分利用,以期获得最好的经营效益,会通过各种途径从货主那里争取货源,揽集货载——揽货(canvassion)。通常的做法是在所经营的班轮航线的挂靠港口及货源腹地通过自己的营业机构或船舶代理人与货主建立业务关系;通过报刊、杂志刊登船期表,如我国的《中国远洋航务公报》(china shipping bulletin),《航运交易公报》(shipping exchange bulletin),《中国航务周刊》(china shiping gazette)等都定期刊登班轮船期表,以邀请货主前来托运货物,办理订舱手续;通过与货主,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等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合同(service contract)或揽货协议来争取货源。
订舱(booking)是托运人(包括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即承运人,包括其代理人)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托运人(shiper)申请货物运输可视为“要约”,即托运人希望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意思的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订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承运人一旦对托运人货物运输申请给予承诺,则货物运输合同订立。
国际贸易实践中,出口商通常会要求以CIF价格条件成交,此时,由出口商安排货物运输工作,即出口商承担出口货物的托运工作,将货物交船公司运往国外的进口商,所以订舱工作多数在装货港或货物输出地由出口商办理。但是,如果出口货物是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则货物运输由进口商安排,此时订舱工作就可能在货物的卸货地或输入地由进口商办理。这就是所称的卸货地订舱(home booking)。
确定航次货运任务就是确定某一船舶在某一航次所装货物的种类和数量。承运人承揽货载时,必须考虑各票货物的性质、包装和每件货物的重量及尺码等因素。因为不同种类的货物对运输和保管有不同的要求,各港口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也会有不同的规定。例如,重大件货物可能会受到船舶及装卸港口的起重机械能力影响和船舶舱口尺寸的限制;忌装货物的积载问题;各港口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所作的限制等。而对于货物的数量,船公司也应参考过去的情况,预先对船舶舱位在各装货港间进行适当的分配,定出限额,并根据各个港口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使船舶舱位得到充分和合理的利用。
二、接货装船
杂货班轮运输中,除另有约定外,都规定托运人应将其托运的货物送至船边,如果船舶是在锚地或浮筒作业,托运人还应用驳船将货物驳运至船边,然后进行货物的交接和装船作业。
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货物、鲜活货、贵重货,重大件货物等,通常采取由托运人将货物直接送至船边,交接装船的形式。即采取现装或直接装船的方式。
然而,由于在杂货班轮运输中,船舶承运的货物种类多,票数多,包装式样多,挂靠港口多等原因,如果要求每个托运人都将自己托运的货物直接送至码头船边,就可能会发生待装的货物不能按规定的装船先后次序送至船边的情况,从而使装货现场发生混乱,影响装货效率的现象。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延长了船舶在港的停泊时间,延误船期,也容易造成货损,货差现象。因此为了提高装船效率,加速船舶周转,减少货损、货差现象,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对于普通货物的交接装船,通常采用由班轮公司在各装货港指定装船代理人,由装船代理人在各装货港的指定地点(通常为港口码头仓库)接受托运人送来的货物,办理交接手续后,将货物集中整理,并按次序进行装船的形式,即所谓的“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形式。
在杂货班轮运输的情况下,不论接货装船的形式是直接装船还是集中装船,也就是说,不论采取怎样的装船形式,托运人都应承担将货物送至船边的义务,而作为承运人的班轮公司的责任则是从装船时开始,除非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另有不同的约定。因此,集中装船与直接装船的不同之处只不过是由班轮公司指定的装船代理人代托运人将货物从仓库送至船边,而班轮公司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界限和装船费用的分担仍然以船边货物挂上吊钩为界。从货主角度出发,在集中装船的形式下,当托运人在装货港将货物交给班轮公司指定的装船代理人(我国通常由港口的港区装卸公司充当)时,就可视为将货物交给班轮公司,交货后的一切风险都应由船公司负担。但是,根据有关海上运输法规(如中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和提单条款的规定,对于件杂货运输,船公司的责任是从本船船边装货时开始的,即使是在“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情况下,船公司与托运人之间的这种责任界限并没有改变。也就是说,船公司的责任期间并没有延伸至仓库收货时。虽然装船代理人在接收货物后便产生了如同船公司所负担的那种责任,实际上船公司和装船代理人各自对托运人所应负担的责任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即根据船公司和装船代理人之间的特约,在船边装船以前属于装船代理人的责任。
三、卸船交货
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卸船交货是指将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在提单上载明的卸货港从船上卸下,并在船边交给收货人并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但是,如果由于战争,冰冻,港口罢工等特殊原因,船舶已不可能前往原定的卸货港,或会使船舶处于不安全状态,则船公司有权决定船舶驶往能够安全到达的附近港口卸货。
船方和装卸公司应根据载货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认真地组织和实施货物的卸船作业,避免发生误卸(mislanded)的情况,即避免发生原来应该在其他港口卸下的货物卸在本港的溢卸(overlanded)和原来应该在本港卸下的货物遗漏未卸的短卸(shortlanded)的情况。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一旦发现误卸时,应立即向各挂靠港口发出货物查询单(cargo tracer),查清后应及时将货物运至原定的卸货港。提单条款中一般都有关于因误卸而引起的货物延迟损失或货物损坏责任问题的规定:因误卸而发生的补送,退运的费用由船公司负担,但对因此而造成的延迟交付或货物的损坏,船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误卸是因标志不清,不全或错误,以及因货主的过失造成的,则所有补送、退运、卸货或保管的费用都由货主承担,船公司不负担任何责任。
对于危险货物、重大件等特殊货物,通常采取由收货人办妥进口手续后来船边接受货物,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现提形式。但是,如果各个收货人在船抵后都同时来到码头船边接收货物,同样会使卸货现场十分混乱,影响卸货效率,延长船舶在港停泊时间。所以,为使船舶在有限的停泊时间内迅速将货卸完,实践中通常由船公司指定装卸公司作为卸货代理人,由卸货代理人总揽卸货和接收货物并向收货人实际交付货物的工作。因此,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对于普通货物,通常采取先将货物卸至码头仓库,进行分类整理后,再向收货人交付的所谓“集中卸船,仓库交付”的形式。
与接货装船的情况相同,在杂货班轮运输中,不论采取怎样的卸船交货的形式,船公司的责任都是以船边为责任界限,而且卸货费用也是按这样的分界线来划分的。船公司,卸货代理人,收货人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前述的船公司,装船代理人,托运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相同。
由于实务中多采用“集中卸船,仓库交付”的形式,以及收货人必须在办妥进口手续后,方能提取货物。所以,在杂货班轮运输中,通常是收货人先取得提货单,办理进口手续后,再凭提货单到仓库等存放货物的现场提取货物。而收货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及航运惯例的前提条件下,方能取得提货单。
在使用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把提单交回承运人,并且该提单必须经适当正确的背书(duly endorsed),否则船公司没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另外,收货人还须付清所有应该支付的费用,如到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担费等,否则船公司有权根据提单上的留置权条款的规定,暂时不交付货物,直至收货人付清各项应付的费用;如果收货人拒绝支付应付的各项费用而使货物无法交付时,船公司还可以经卸货港所在地法院批准,对卸下的货物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充抵应收取的费用。
在已经签发了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要取得提货的权利,必须以交出提单为前提条件。然而,有时由于提单邮寄延误,或者作为押汇的跟单票据的提单未到达进口地银行,或者虽然提单已到达进口地银行,而因为汇票的兑现期限的关系,在货物已运抵卸货港的情况下,收货人还无法取得提单,也就无法凭提单来换取提货单提货。此时,按照一般的航运习惯,收货人就会开具由一流银行签署的保证书,用保证书交换提货单后提货。船公司同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是为了能尽快的交货,而且除有意欺诈外,船公司可以根据保证书将因凭保证书交付货物而发生的损失转嫁给收货人或保证银行。但是,由于违反运输合同的义务,船公司对正当的提单持有人仍负有赔偿一切损失责任的风险。因此,船公司应及时要求收货人履行解除担保的责任,即要求收货人在取得提单后及时交给船公司,以恢复正常的交付货物的条件。实践中,船公司要求收货人和银行出具的保证书的形式和措词虽各不相同,但主要内容都包括因不凭提单提货,收货人和保证银行同意下列条件:
(1)因不凭提单提取货物,收货人和银行保证赔偿并承担船公司及其雇员和代理人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
(2)对船公司或其雇员或其代理人因此被起诉而提供足够的法律费用;
(3)对船公司的船舶或财产因此被扣押或羁留或遭到这种威胁而提供所需的保释金或其他担保以解除或阻止上述扣押或羁留,并赔偿船公司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或费用;
(4)收到提单后换回保证书;
(5)对于上述保证内容由收货人和银行一起负责连带责任。
提单上的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一栏内有时会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货主选择的卸货港名称,这是因为货主在货物装船前尚未确定具体的卸货港,所以在办理货物托运时提出选择卸货港交付货物的申请,并在船舶开航后从提单上所载明的选卸港范围内选定对自己最为方便或最为有利的卸货港,最后在这个港口卸货和交付货物。这种由货主选择卸货港交付的货物称为“选港货”(optional cargo)。由于提单上已明示了卸货港的范围,所以收货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只要交出一份提单即可。但是货主必须在船舶自装货港开航后,抵达第一个选卸港之前的一定时间以前(通常为24小时或48小时),把决定了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及被选定卸货港船公司的代理人,否则船长有权在任何一个选卸港将货物卸下,并认为船公司已履行了对货物运送的责任。
如果收货人认为有必要将货物改在提单上载明的卸货港以外的其他港口卸货交付,则可以向船公司提出变更卸货港的申请。但是,所变更的卸货港必须是在船舶航次停靠港口范围之内,并且必须在船舶抵达原定卸货港之前或到达变更的卸货港(需提前卸货时)之前提出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的申请。由于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是在提单载明的卸货港以外的其他港口卸货和交付货物,所以收货人必须交出全套提单才能换取提货单提货。而且,在船公司根据积载情况,考虑变更卸货港卸货和交付货物对船舶营运不会产生严重影响,并接受货主变更卸货港的申请后,收货人还应负担因这种变更而发生货物的翻舱费、捣载费、装卸费以及因变更卸货港的运费差额和有关手续费等费用。
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无须出具海运单,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的收货人,就被视为已经做到了谨慎处理。通常收货人在取得提货单提货之前,应出具海运单副本及自己确实是海运单注明的收货人的证明材料。